2006年8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金融高管为何贪案频发
朱立恒 徐苏林

  2006 年的春天,对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来说是不平静的——两任副行长涉嫌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惩处。随着涉案人物相继受审,农发行窝案串案如今已经接近尾声,但是该案所反映的问题并没有因司法惩处而终结。如何反思问题的症结,完善体制,将成为中国各大银行不容回避的课题之一。 

  金融腐败的根源
  根据北京检察机关的调查,近年“窝案”、“串案”主要发生区域指向金融、财政、交通、电信等行业。金融等行业“窝案”、“串案”多发为“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提供了注脚——一些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扎成堆”、“抱成团”,问题越来越严重,他们“利益均沾”、“互相掣肘”、“披着合法外衣”的手法使案件的查办越来越艰难。
  金融高管问题频发,从表面上看是一个金融腐败问题,但实质上是银行这个代理人对国家这个委托人的“不忠诚”问题。那么中国的金融高管为什么会对委托人“不忠”呢?
  首先,权力缺乏市场约束是重要诱因。金融高管频频出事,反映了市场环境、制度建设、外部监管和公司治理问题。现实中,中国的金融高管是以政治关系代替市场关系,以上下级关系代替平等关系。
  其次,金融高管频频案发,暴露出我国金融界传统的人事任免机制存在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的金融高管基本上由组织任命。因此这些高管更多的是对上级组织而不是对所在银行负责。
  第三,金融高管落马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

  制度约束银行家
  金融业的改革一直为人们关注,对于业内的风险防范,也一直是银行业改革的重点。制度问题对于国有银行尤其重要。
  已经查证的案件几乎都离不开高管人员收受贿赂,也就是说,这些银行的“当家人”都有对垄断资源使用调配的绝对权力。
  从某种意义来说,我国银行的高管与一些政府管理机构的官员无异,个人的绝对权力过大,产生寻租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计划经济时代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国有银行带有很重的行政色彩,迄今银行的高管为“高官”已成常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并没有完全解决。
  体制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银行没有完成资本治理结构的转变。由于我国的银行是国有银行,而由上级任命的银行家是在对一个相对模糊的主体负责,他们所效忠的主体没有人格化。出资人缺位,最终导致银行家没有来自主体的压力。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都要求银行家对投资人负责、对股东负责,制约他的应该是董事会、股东大会,而不应是政府。我国银行业现在没有中间监督,政府直接监管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而发现一个惩罚一个,所花的成本又太大。
  最近国务院对农发行业务范围拓展申请的答复中,特别要求农发行必须首先搞好内部体制改革和管理。这是非常及时的,内部问题不解决,事后的惩罚只能是“屡惩屡犯”。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必须从体制上产生让金融家主动为国家着想的原动力。只有如此,才能为防止金融家群体的“塌方”寻找到一条出路。